劳动经济补偿计算器:N、N+1、2N 到底该拿哪个(2026)

不让你自选 N、N+1、2N,而是按解除事实逐项追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40/41/44/46/47/87条推断结论,含三倍封顶、12 年上限与代通知金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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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仅供参考

计算依据

离职时最常听到的三句话是"给你 N"、"给你 N+1"、"给你 2N"。很多人以为这是可以讨价还价的三个档位,于是按金额高低去猜。这是错的:N、N+1、2N 是三种法律事实各自对应的后果,不是选项。同一段劳动关系只可能落进其中一种,判断依据是解除或终止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是双方的意愿。

本工具因此设计成问卷:先问清是谁提出、什么理由、有没有提前通知,再由系统按条文推断结论。如果事实不足以判断,工具会明确告诉你缺哪一项,而不是给你一个看起来精确的数字。

一、先分清两条主线:谁提出,什么理由

事实法律依据是否有经济补偿
单位以过失性理由解除(试用期不符、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兼职不改、欺诈胁迫、被追刑责)第39条无(0)
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不能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第40条N;未提前 30 日通知则 N+1
单位经济性裁员第41条N
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第36条 + 第46条第(二)项N
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第36条无(0),但可另行约定
劳动者因单位违法被迫解除(欠薪、断社保、不提供劳动条件等)第38条 + 第46条第(一)项N
劳动者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第37条无(0)
固定期限合同期满终止(单位不续订或降低条件)第44条第(一)项 + 第46条第(五)项N
合同期满,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第46条第(五)项但书无(0)
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死亡或宣告死亡失踪第44条无(0)
单位破产、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提前解散第44条 + 第46条第(六)项N
单位解除但说不出法定依据第48条、第87条2N(违法解除赔偿金)

二、N 是怎么算出来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1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折算规则可以这样记:

  • 工作 3 年整 → 3 个月
  • 工作 3 年 2 个月 → 3.5 个月(不满 6 个月按半个月)
  • 工作 3 年 7 个月 → 4 个月(6 个月以上按 1 年)
  • 工作 8 个月 → 1 个月(6 个月以上按 1 年)
  • 工作 3 个月 → 0.5 个月(不满 6 个月按半个月)

注意"每满一年"是从入职日算到解除日,试用期也计入工作年限。关联公司之间调动、单位合并分立导致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原单位年限应合并计算。

三、那个"+1"到底是什么

很多人以为 N+1 是"补偿多一个月",其实性质完全不同。第40条规定:单位依据该条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这个"1"叫代通知金,是替代 30 天通知期的对价,不是经济补偿,也不属于惩罚。

因此只有三种情形可能出现 N+1,且必须是单位没有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不能胜任经培训调岗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违法解除是 2N,没有 N+1;经济性裁员是 N,没有 N+1;协商解除是 N,没有 N+1。销售常说的"裁员给 N+1",是把第40条与第41条混为一谈了。

四、2N 的前提是"违法",不是"我不满意"

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要拿到 2N,核心是证明单位的解除不符合第39条、第40条、第41条中任何一条,也就是既没有法定理由,也没有走法定程序。

实务中常见的违法情形:以"业绩不达标"直接辞退但没有培训或调岗记录(不符合第40条);口头通知"明天不用来了"且不出书面文件;解除通知上的理由与实际庭审陈述的理由不一致;未通知工会(第43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以第40条、第41条解除。

举证责任的分配很关键: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引发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也就是说,单位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解除合法,而不是你去证明它违法。这一点常被忽略,但它直接决定了 2N 的可获得性。

五、高收入者的双重封顶

第47条第2款: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两个限制同时适用。

这条只约束高收入者。月工资不超过社平 3 倍的普通劳动者,工作 20 年就按 20 个月工资算,没有 12 年上限。另外,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当时的规定处理,跨越 2008 年的案件通常需要分段计算,本工具未做分段,遇到这类情形应按"人工核实"处理。

适用条件

  • 适用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产生的经济补偿、赔偿金争议,不适用工伤赔偿、加班费、未签合同二倍工资
  • 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退休返聘、实习生、平台灵活用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单独判断
  • 工作年限按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计算,试用期计入
  • 2008 年 1 月 1 日前入职、工作年限跨越该日的,需分段计算,本工具结果仅供参考
  • 月工资按应得工资(含奖金、津贴、补贴)计算,不含报销款
  • 计算结果以事实问卷的选择为基础,选错事实就会得出错误结论

使用说明

  1. 第一步选择劳动关系因何结束: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协商一致、合同期满、退休死亡、单位破产解散。这是判断路径的分岔口
  2. 根据所选路径,工具会追问下一个关键事实:单位用什么理由解除、劳动者以什么依据辞职、协商由谁先提出、合同期满时单位的续订态度
  3. 如属于第40条三种情形,还需回答是否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这决定是 N 还是 N+1
  4. 填写月工资与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社平 3 倍的,选择"是"并填写当地社平工资,工具会自动套用基数封顶与 12 年上限
  5. 点击「立即计算」,结果区给出结论(0 / N / N+1 / 2N)、法律依据、折算月数、计算基数、金额与判断路径

如果结果提示"需人工核实",说明你选择的事实不足以对应任何法定情形。此时不要勉强套用结论,先补证据:解除通知书、微信或邮件通知、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社保缴纳记录、违纪处理决定。事实清楚了,结论自然唯一。

常见问题

N、N+1、2N 能不能自己挑一个?

不能。这是本工具刻意不做成"下拉选择"的原因。N、N+1、2N 不是三种可选的付款方案,而是三种不同法律事实对应的不同后果:N 对应合法解除(第40条、第41条、协商解除、合同期满等),N+1 只对应第40条且未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2N 对应违法解除。同一段劳动关系只可能落入其中一种。如果让当事人自己选,等于用"选最贵的"替代"证明事实",上了仲裁庭照样要按事实重新认定,甚至因为主张错误被认定为部分请求无依据。正确做法是先把解除事实固定下来,再套法律。

什么情况下才有 N+1?多出来的 1 是什么?

只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三种情形才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调岗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变更不成。而且必须是单位没有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以额外支付 1 个月工资代替通知期。这个"1"叫代通知金,性质是替代通知期,不是罚款,也不是补偿。违法解除、经济性裁员、协商解除、合同期满终止都没有 N+1。

月工资怎么算?年终奖、加班费、报销款算不算?

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是"应得"不是"实发",所以个税、社保个人部分要加回来。年终奖通常按归属于对应期间的部分计入。加班费是否计入存在地区差异,多数地区认为应计入"应得工资",但部分地区剔除。报销款不属于工资,不计入。工作不满 12 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平均计算;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倍封顶和 12 年上限是怎么适用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2款: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两个条件同时触发:基数封顶到社平 3 倍,年限封顶到 12 年。注意只对高收入者有 12 年上限,普通劳动者工作 20 年就按 20 个月算,不受 12 年限制。另外,2008 年 1 月 1 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按当时的规定计算(老王老办法),跨 2008 年的案件通常需要分段计算。

单位让我签"协商一致解除"协议,还能要补偿吗?

可以,但要看清协议内容。协商一致解除是否支付经济补偿,取决于谁先提出: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的,应支付经济补偿(第46条第2项);劳动者提出的,法律不强制支付。实务中单位常拿一份写好的"协商一致解除协议书"让员工签,同时要求员工写"个人原因辞职"或"放弃一切请求"。一旦签了,事后主张补偿的难度会大幅上升。签字前务必确认:协议是否写明补偿金额与支付时间、是否包含"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条款、离职原因写的是什么。

单位违法解除,我要 2N 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二者选其一。《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87条支付赔偿金(2N)。选择哪条路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工作年限长、工资高、还能回去上班,继续履行并主张解除期间的工资损失可能更划算;如果已经找到新工作或与单位关系彻底破裂,拿 2N 更实际。注意:支付 2N 赔偿金后,不再另付经济补偿,两者不能叠加。

风险提示

  • 本工具依据《劳动合同法》条文与事实问卷推断结论,不能替代对具体证据的审查;事实认定错误会导致结论错误
  • 2008 年 1 月 1 日前的工作年限需按当时规定分段计算,本工具未做分段处理
  • 加班费是否计入月工资存在地区差异,部分地区有不同口径
  • 关联公司调动、单位合并分立等情形涉及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需单独核实
  • 签署任何"协商一致解除""个人原因辞职""放弃一切请求"文件前,务必先确认补偿金额与支付时间,签字后主张难度显著上升
  • 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拖欠劳动报酬另有规则
  • 计算结果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涉及金额较大或事实复杂的案件,建议委托执业律师代理

相关工具

完整工具清单见 法律工具中心。